鑒定風險告知(zhī)書
一(yī)、鑒定、檢驗、審計或評估意見(報告)屬于證據
鑒定意見(報告)是鑒定人根據相關學科的專業知(zhī)識,依據法律規定,客觀、公正、科學地提出的專業性意見,屬于法律規定證據之一(yī)。鑒定意見(報告)是否成爲審判的依據,取決于法官的審查和判斷,鑒定人并無決定權和影響法官采信鑒定意見的能力。
二、鑒定、檢驗、審計或評估可能得出不明确的鑒定意見(報告)
鑒定意見(報告)依賴于委托單位及當事人提交的鑒定材料,有時由于委托方不能按要求補充鑒定材料或者受客觀條件的制約,鑒定意見(報告)可能得出不明确的鑒定意見。
三、鑒定、檢驗、審計或評估結果具有科學、公正性
鑒定、檢驗、審計或評估活動是圍繞委托單位提出的鑒定目的,依據現有送檢材料進行的活動。因此,鑒定意見(報告)可能對被告不利,也可能對原告不利,與鑒定、檢驗、審計和評估申請提出方沒有必然關系。
四、鑒定、檢驗、審計或評估費的繳納和承擔
鑒定、檢驗、審計和評估需要交納相關費用。委托方或申請方必須保證在規定的期限内向鑒定機構繳納鑒定所需的鑒定費用,若逾期未交的,視爲自動放(fàng)棄委托或放(fàng)棄申請。非因鑒定人的原因,緻使已進行勘驗、檢驗、檢查活動的标的物(wù)不能鑒定、檢驗、審計或評估的,鑒定、檢驗、審計或評估機構原則上不退還預收鑒定、檢驗、審計和評估費;委托方或申請方申請中(zhōng)止、終結鑒定、檢驗、審計和評估的,根據鑒定工(gōng)作完成情況,鑒定、檢驗、審計或評估機構可能收取全額或部分(fēn)鑒定費。
五、鑒定、檢驗、審計和評估活動具有嚴肅性
非因鑒定人原因,鑒定人出具的鑒定意見(報告)一(yī)經發出,不得收回。鑒定人可以就鑒定委托單位和當事人提出的有關鑒定意見(報告)中(zhōng)的問題進行解釋,也可依據當事人的申請出庭接受質詢,如果被鑒定人仍然有意見或者異議,隻能通過庭審質證或者申請其他鑒定、檢驗、審計或評估機構重新鑒定、檢驗、審計或評估來解決。六、既往鑒定、檢驗、審計和評估案件情況
對外(wài)委托鑒定案件交接時應該明确既往鑒定、檢驗、審計情況(包括當事人自行委托機構的情況)。委托鑒定、檢驗、審計(各方當事人協商(shāng)一(yī)緻同意的除外(wài))、評估案件原則上不再委托既往鑒定、檢驗、審計以及評估機構。
七、鑒定、檢驗、審計和評估需要當事人的配合
因爲當事人不配合導緻案件無法鑒定、檢驗、審計和評估的,不配合方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請審判部門在當事人提出鑒定、檢驗、審計或評估申請前将鑒定風險及時、全面告知(zhī)當事人。鑒定風險告知(zhī)後請申請人在告知(zhī)書下(xià)方簽字确認。委托時告知(zhī)書随對外(wài)委托工(gōng)作交接表一(yī)并移送XX省高級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zhōng)心。
被告知(zhī)人簽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