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定義的欺詐
民法典第一(yī)百四十八條
一(yī)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xià)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理解與适用
民法中(zhōng)的欺詐,一(yī)般是指行爲人故意欺騙他人,使對方陷入錯誤判斷,并基于此錯誤判斷作出意思表示的行爲。欺詐的構成要件一(yī)般包括四項:
一(yī)、是行爲人須有欺詐的故意。這種故意既包括使對方陷入錯誤判斷的故意,也包括誘使對方基于此錯誤判斷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
二、是行爲人須有欺詐的行爲。這種行爲既可以是故意虛構虛假事實,也可以是故意隐瞞應當告知(zhī)的真實情況等。
三、是受欺詐人因行爲人的欺詐行爲陷入錯誤判斷,即欺詐行爲與錯誤判斷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四、是受欺詐人基于錯誤判斷作出意思表示。欺詐的構成并不需要受欺詐人客觀上遭受損害後果的事實,隻要受欺詐人因欺詐行爲作出了實施民事法律行爲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欺詐。欺詐的法律後果爲可撤銷,享有撤銷權的是受欺詐人。關于撤銷權的行使。應通過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爲宜。此處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沒有延續原《合同法》對欺詐行爲可變更的規定,僅規定了可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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