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訪問福泉市广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網站! 熱線電話(huà):13595906777
法律法規
當前位置:首頁 >> 法律法規
   
鑒定機構涉鑒被訴案件解決路徑研究
發布時間:2024-03-01
浏覽人數:17

zy

摘要

當前,針對不滿鑒定意見而引發的鑒定糾紛,當事人常采取多種維權方式,除鑒定投訴、信訪上訪外(wài),有些會直接向法院起訴社會鑒定機構。通過研究發現,當事人起訴社會鑒定機構案件的裁判結果多爲駁回起訴或訴訟請求,解決鑒定糾紛的效果不佳,且由于存在審理裁判困境,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似乎覺得相當棘手。爲了解決鑒定管理與訴訟規制未緊密銜接而衍生(shēng)出的鑒定糾紛,以及倒逼鑒定機構/鑒定人重視提升鑒定質量,有必要合理構建當事人起訴鑒定機構制度。

關鍵詞:司法鑒定;鑒定糾紛;錯誤鑒定意見;起訴鑒定機構


yy

引言

2017年度“四大(dà)類”鑒定① 占全國鑒定業務總量的92.49%,比上年增長10.13%[1]。前述數據表明,“四大(dà)類”鑒定在訴訟中(zhōng)的比例呈上升趨勢,鑒定意見在訴訟中(zhōng)的重要性逐漸增大(dà),法院對鑒定意見的需求程度、依賴程度也愈加增強。因爲鑒定意見有極強的專業性、技術性,在訴訟中(zhōng),因知(zhī)識缺陷和技術隔閡,緻使當事人不理解鑒定意見或理解不一(yī)緻而産生(shēng)疑惑、出現争議,進而引發鑒定糾紛。實踐中(zhōng)爲了解決鑒定糾紛,當事人傾向于采取非訴的方式①,如鑒定投訴、鬧鑒、上訪等,也有少部分(fēn)當事人直接起訴社會鑒定機構,要求其賠償損失、退回鑒定費用或賠禮道歉。盡管目前當事人因不滿鑒定意見而直接起訴社會鑒定機構的案件數量較少,但随着人們權利意識、法治意識增強,以及在其他鑒定糾紛解決路徑難以走通的情況下(xià),當事人直接起訴鑒定機構的案件可能會增多,而将鑒定機構推上法庭也會成爲未來的趨勢(見案例)。

案例1:2013年陳禮平與陳冬股東資(zī)格确認糾紛一(yī)案,由法院委托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zhōng)心對案涉協議、章程等資(zī)料上的陳冬簽字作鑒定,法院依據鑒定意見駁回陳禮平訴訟請求。2016年陳禮平以鑒定意見錯誤爲由起訴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zhōng)心、司法部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一(yī)審法院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以案涉鑒定是由人民法院對外(wài)委托,陳禮平與被告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zhōng)心、司法部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之間不存在民事法律關系,不屬于民事訴訟的範圍,駁回起訴。陳禮平不服提起上訴,2017年1月二審法院江蘇省蘇州市中(zhōng)級人民法院依據同樣的理由,駁回上訴②。


案例2:2014年馬蓮芬與四五二醫院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一(yī)案,由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委托成都聯合司法鑒定中(zhōng)心對醫療過錯、因果關系、傷殘等級等作出鑒定,因馬蓮芬不滿錦江區人民法院的判決向成都市中(zhōng)級人民法院上訴,2015年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後馬蓮芬申請再審,2016年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以鑒定意見錯誤爲由作出再審改判,并認定鑒定意見第一(yī)項有錯誤不應予以采信。2017年10月,馬蓮芬以鑒定意見錯誤爲由向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法院起訴成都聯合司法鑒定中(zhōng)心,一(yī)審法院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法院判決駁回馬蓮芬的訴訟請求。2018年上訴至二審法院成都市中(zhōng)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改判支持馬蓮芬訴訟請求,判決成都聯合司法鑒定中(zhōng)心賠償馬蓮芬損失壹萬陸仟元③。(本案鑒定機構存在過錯)。


以上兩個案例都是當事人不滿鑒定意見起訴社會鑒定機構,訴因、訴訟類型相同,但不同的法院以及一(yī)審、二審過程中(zhōng)卻作出不同的裁判結果。況且,這種“類型相似、裁判差異大(dà)”的現象在實踐中(zhōng)并不少見,而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似乎覺得相當棘手,沒有具體(tǐ)可操作的章法可循。


筆者查閱文獻發現,針對當事人不滿鑒定意見而起訴鑒定機構的研究成果較少,且大(dà)部分(fēn)學者主要是從當事人是否有權利起訴鑒定機構的角度來分(fēn)析,并提出了兩種觀點:第一(yī)種觀點認爲當事人可以起訴,如劉鑫教授通過16起當事人不滿鑒定意見起訴鑒定機構的案例[2],指出鑒定行爲是一(yī)種市場行爲,可以另行通過訴訟程序來解決鑒定争議;陳軍、郭兆明認爲可以侵權爲由起訴鑒定機構[3]。第二種觀點則否定當事人的訴權,如劉京蒙、張雲波認爲當事人與鑒定機構間無委托關系、無訴訟标的,且鑒定意見屬于證據,其對鑒定意見不滿而起訴鑒定機構不屬于法院受理範圍,隻能通過申請再審予以救濟[4]。此外(wài),有部分(fēn)學者在法理上對當事人起訴鑒定機構是否具有合理性進行了簡要闡釋。


上述學者對當事人起訴社會鑒定機構的研究成果具有進步性、前瞻性,但也存在不足:首先,其都側重探讨鑒定機構/鑒定人在鑒定中(zhōng)存在的問題,而沒有對當事人起訴鑒定機構實踐運行效果進行實證研究;其次,即便提出了當事人直接起訴鑒定機構并不能有效解決鑒定糾紛,但在選材方面存在案例少的缺陷;最後,相關研究沒有深入探讨當事人起訴社會鑒定機構效果不佳的原因,也沒有提出相應對策。因此,針對當事人能否直接起訴社會鑒定機構的研究争議點,本文拟通過74份當事人起訴社會鑒定機構的裁判文書進行實證研究,對當事人起訴社會鑒定機構的合理性、必要性,鑒定機構承擔責任的性質進行論證;分(fēn)析法院面臨着當事人起訴鑒定機構案件的審理困境和原因;探讨構建當事人起訴鑒定機構的制度,爲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提供可操作的解決路徑。


一(yī)、實證材料及初步分(fēn)析

(一(yī))研究材料的基本情況

本文通過中(zhōng)國裁判文書網發布的裁判文書進行實證研究。筆者以“當事人爲鑒定所、鑒定中(zhōng)心”“案由爲民事訴訟”在該網進行檢索,共檢索到298份相關文書①,選出符合“鑒定機構爲被告”“法院委托鑒定”、屬于“四大(dà)類”鑒定、“不滿鑒定意見”等實證研究條件,且最終生(shēng)效的裁判文書共74份。


(二)當事人起訴鑒定機構案件的基本特點

1.時間、地域分(fēn)布

從圖1、圖2中(zhōng)可看到,2011年至2018年,當事人起訴鑒定機構的案件數量整體(tǐ)呈增長趨勢,可能跟當事人法治意識增強、傾向運用法律手段維護權利等因素有關。同時,當事人起訴鑒定機構的案件在地域上分(fēn)布較爲廣泛,在西部地區分(fēn)布較少,可能是經濟因素、鑒定糾紛解決方式差異等原因導緻。


圖片1.png


2.原訴訟案件所涉糾紛類型

表1中(zhōng)反映出醫療侵權損害賠償、交通事故責任及人身損害賠償、民間借貸三種糾紛類型的案件數量最多,原因可能是這些糾紛涉及的關系複雜、利益糾葛多,且鑒定類型主要集中(zhōng)在傷情及傷殘等級、醫療過錯及因果關系等法醫類、筆迹類鑒定,鑒定難度大(dà)、标準不統一(yī)、主觀性較強,容易引發當事人不滿。同時,醫患糾紛在我(wǒ)國比較突出,随着“醫鬧”入刑及相關部門加大(dà)對醫療暴力事件的處置力度,醫療領域的利益糾葛、壓力便轉向相對孤立的社會鑒定機構。由此,當事人就将訴訟矛頭指向那份不利于他的鑒定意見,将矛盾轉向社會鑒定機構。


圖片2.png


3.鑒定類型

據表2可見,法院委托到社會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的民事案件涉及法醫類鑒定的案件最多,占63.5%,其中(zhōng)法醫類鑒定、筆迹鑒定案件占比明顯高于其他類型,大(dà)概是由于這些鑒定較爲依賴鑒定人的專業能力,主觀性、經驗性較強,且可檢驗性、可重複性較差,鑒定人的可操作空間也偏大(dà)。如傷殘等級評定時就有可能因爲不同鑒定人對相關鑒定标準所涉及條款的不同理解、選擇偏差,導緻鑒定意見難以獲得雙方當事人一(yī)緻認可,容易引發當事人利益沖突及不滿情緒[5]。


圖片3.png


4.當事人起訴鑒定機構的案由

據表3可見,當事人不滿鑒定意見而另案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卻沒有統一(yī)的訴訟案由,反而是不同的法院依據自己對當事人起訴鑒定機構案件性質的理解而随意進行分(fēn)類,以緻出現了案由混亂的現象。盡管實踐中(zhōng)訴訟案由不統一(yī),但總體(tǐ)上來說,各個法院傾向于将當事人不滿鑒定意見起訴鑒定機構定性爲侵權責任糾紛,這與大(dà)陸法系國家将鑒定人損害賠償責任定性爲侵權責任是一(yī)緻的,都能夠對有過錯的鑒定機構/鑒定人追償,進而保障當事人的權利。


圖片4.png


5.訴訟請求

據表4可見,絕大(dà)多數當事人都認爲鑒定機構出具的錯誤鑒定意見緻使自己在配合鑒定和維權過程中(zhōng)遭受了交通、食宿、誤工(gōng)費等不合理損失,因而鑒定機構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也有部分(fēn)當事人所提及的損失是因錯鑒導緻敗訴而遭受的純粹經濟上的損失。然而,要求撤銷鑒定意見或認定鑒定意見無效、賠禮道歉案件例數偏少。出現上述二元分(fēn)化現象,可能是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是否是鑒定機構/鑒定人故意或重大(dà)過失錯鑒情形存在舉證困難,而較少主張撤銷鑒定意見或認定鑒定意見無效;相反,要求賠償損失涉及當事人切身利益,符合起訴初衷。


圖片5.png


6.裁判結果

據表5可見,一(yī)方面,法院認爲當事人起訴鑒定機構不屬法院受理範圍而駁回(駁回起訴或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的案件約占54%。另一(yī)方面,即使法院受理,除少數得到法院支持而勝訴外(wài),約34%的案件以沒有證據證明鑒定意見存在過錯而被駁回。要證明鑒定機構/鑒定人故意或重大(dà)過失錯鑒對當事人來說恐怕難以實現,這與被直接駁回起訴在效果上并無二緻。可見,涉及到鑒定意見的糾紛案件在裁判中(zhōng)存在不确定性,也導緻解決鑒定糾紛效果欠佳。


圖片6.png


7.裁判理由

首先,駁回起訴、上訴或駁回訴訟請求時的理由大(dà)體(tǐ)一(yī)緻:第一(yī),鑒定機構與當事人并非平等民事主體(tǐ)間的糾紛,不屬民事訴訟受理範圍;第二,當事人與鑒定機構之間不存在委托合同關系,更不存在民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屬于受理範圍;第三,鑒定意見屬于證據,當事人不得針對證據單獨提出訴訟;第四,原訴訟已經以生(shēng)效判決認定了鑒定意見的合法性而拒絕再次确認鑒定意見錯誤,或者以原告無充分(fēn)證據證明鑒定過程有錯誤而駁回訴訟請求,或認爲鑒定行爲與原告損失之間沒有因果關系,不構成侵權(見案例中(zhōng)的裁判理由)。


案例3:本院經審查認爲,民法調整平等主體(tǐ)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财産關系和人身關系。本案系争鑒定行爲,是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鑒定機構所進行的司法鑒定。訟争糾紛并非平等主體(tǐ)之間的民事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受案範圍①。


案例4:本院經審查認爲,此鑒定行爲是輔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實的行爲,出具的意見是一(yī)種證據。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不屬于訴訟标的的範圍,不是人民法院審理和裁判的對象,當事人不得針對證據單獨提出訴訟②。其次,法院能夠受理并且認可當事人訴訟請求的案件裁判理由:認爲鑒定人違反了專業人員(yuán)應盡的與執業要求相當的注意義務,屬于重大(dà)過錯,認定鑒定意見明顯錯誤,裁定鑒定機構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③。


表5的數據中(zhōng)也反映出,不同法院在處理當事人起訴鑒定機構案件時态度不同,隻有部分(fēn)法院④試着從實體(tǐ)層面審查鑒定意見,進而受理案件并解決鑒定糾紛。此外(wài),大(dà)多數法院僅進行形式審查,并多以鑒定意見不屬于民事訴訟受理範圍而不予受理。因此,大(dà)多數鑒定糾紛實質上未能經過庭審,且少數被受理案件的裁判結果也不能滿足當事人的訴求,雖然“案結”,但事未了。

二、當事人起訴鑒定機構的制度/實踐邏輯

通過對74份裁判文書進行實證研究後,大(dà)緻可以得出:實踐中(zhōng),大(dà)多數當事人起訴鑒定機構案件不被受理或被駁回,通過起訴來解決糾紛的功能在具體(tǐ)案件中(zhōng)幾乎得不到發揮。但從法理上來講,當事人有權通過起訴鑒定機構獲得賠償;從實踐層面來看,當事人起訴鑒定機構制度也有存在和完善的必要性、現實性。

(一(yī))規範層面:法律規範賦予當事人起訴鑒定機構的權利司法鑒定意見雖屬科學證據,但在鑒定過程中(zhōng),會因技術水平不足、對鑒定标準的理解适用不當而誤用科學原理及技術方法等原因導緻鑒定意見錯誤[6]。因而,《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第41條規定“司法鑒定機構在開(kāi)展司法鑒定活動中(zhōng)因違法和過錯行爲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執行”;《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司法鑒定人在執業活動中(zhōng),因故意或者重大(dà)過失行爲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其所在的司法鑒定機構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有過錯行爲的司法鑒定人追償”。根據上述規定,鑒定人因違反私法義務而故意或重大(dà)過失鑒定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鑒定機構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7],當事人有權起訴鑒定機構。在鑒定委托決定權由司法機關壟斷的機制下(xià),上述條款也給當事人提供了新的救濟渠道,在一(yī)定程度上規避了鬧鑒等偏激行爲的發生(shēng)。


(二)實踐層面:倒逼鑒定機構/鑒定人提高鑒定質量《全國人民代表大(dà)會常務委員(yuán)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2015年修正)規定司法行政機關對社會鑒定機構進行統一(yī)管理,但實施初期,鑒定機構/鑒定人準入門檻較低,且司法行政機關監督管理疲軟,導緻鑒定機構“亂”“散”“小(xiǎo)”[8],水平良莠不齊。人情金錢鑒、“司法黃牛”等亂象頻發[9],不僅損害了當事人利益,也損害了司法公正。因此,當事人起訴鑒定機構的實踐邏輯也建立在一(yī)定程度上制約鑒定構/鑒定人,打破“鑒定意見既出,就算有錯,也沒人會來争辯”的單向鑒定模式[10],而是通過法定的糾錯、追責程序,逼迫鑒定機構/鑒定人謹慎鑒定,以确保鑒定質量。


(三)縱向層面:鑒定争議的訴訟内救濟制度功能失靈《民事訴訟法》第78、79條分(fēn)别對鑒定人出庭作證和有專門知(zhī)識的人出庭制度做出了明确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25、26、27條也詳細規定了重新鑒定制度。上述制度既保障當事人對鑒定意見的質證權和異議權能夠得到充分(fēn)行使,也能确保在訴訟内的庭審階段将鑒定争議消解,讓法官在采信經庭審充分(fēn)質證的鑒定意見時更有底氣。


目前,鑒定争議的訴訟内救濟制度功能失靈表現在:第一(yī),鑒定人出庭率低,并非大(dà)多數鑒定人不願意出庭,而在于法官及當事人因鑒定人出庭成本高、拖延訴訟、“以鑒代審”傾向等外(wài)在因素不願鑒定人出庭[11],使得庭審對鑒定意見的質證流于形式,原本有問題的鑒定意見未及時排除反被采信;第二,專家輔助人制度構建不完善,實踐中(zhōng)适用率低,對于輔助當事人質證鑒定意見、輔助法官理解專門性問題的功能未能有效發揮;第三,重新鑒定啓動條件苛刻,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時,因爲難以提供證據證明存在程序嚴重違法、結論錯誤啓動情形,通常被法官以未能達到重啓條件而駁回。由此,基于上述制度功能失靈導緻本應在庭審中(zhōng)以解決的鑒定争議被延伸到審判過程之外(wài),轉變成鑒定糾紛,當事人徑直找到社會鑒定機構進行私力救濟[12]、投訴、信訪或起訴鑒定構。


(四)橫向層面:鑒定投訴處理效果不佳随着鑒定争議轉變爲鑒定糾紛,當事人通常直接選擇投訴鑒定機構/鑒定人,希望憑借司法行政機關對鑒定機構施壓而改變對其不利的鑒定意見。然而,《司法鑒定執業活動投訴處理辦法》對鑒定投訴處理的受理範圍作了明确規定,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投訴并不屬于受理事項,通常是建議投訴人直接向審判庭提出異議;況且,司法行政機關對鑒定投訴處理的方式也呈現形式化、單方性,對被投訴的鑒定機構/鑒定人的處罰輕緩化,甚至不處罰①。就算當事人對投訴處理結果不滿而提起行政訴訟、複議,也難以對投訴處理結果産生(shēng)實質性影響。例如,北京市司法局2014年受理的217件司法鑒定投訴案件中(zhōng),共處理了20件行政複議案,但維持原決定18件,不予受理2件;當事人向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19件,其中(zhōng)駁回訴訟請求12件,駁回起訴4件,當事人撤訴3件[13]。總之,司法行政機關對鑒定投訴處理不能滿足當事人的訴求,即使當事人進一(yī)步提起行政訴訟也幾乎無法挽回敗訴局面,無助于糾紛解決。


綜上,當事人起訴社會鑒定機構既有立法層面的合法性規定,也有實踐層面的合理需要。對于當事人不滿鑒定意見起訴鑒定機構,法院在符合起訴條件和類型的情形下(xià)應當受理,因此,有必要進一(yī)步界定被訴鑒定機構承擔責任的性質。通過對域外(wài)鑒定責任的比較發現,大(dà)陸法系的德國和法國,都是采取職權主義訴訟模式的司法鑒定制度,并且認爲鑒定人應承擔侵權責任。如在法國,判例和學說都傾向認同無論鑒定報告是否被采納,隻要滿足過失、損害結果、因果關系這三個要件便可以追究鑒定人的侵權責任[14]。英美法系的美國則實行專家證人制度,由當事人自行聘請“鑒定人”,如果因爲專家意見而敗訴,無論專家是否有錯誤,隻能歸咎于當事人舉證不力,不能追究專家的責任[15]


根據王利明教授的觀點,我(wǒ)國侵權責任法保護的主要是合同債權以外(wài)的絕對權,與之相适應,當事人因鑒定機構鑒定錯誤所造成的損失并不屬于債權,應屬于《侵權責任法》保護範圍之列[16]。值得注意的是,《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規定由司法鑒定機構統一(yī)受理委托,《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司法鑒定機構在違法和過錯行爲時承擔民事責任,《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規定鑒定機構向有過錯行爲的鑒定人追償。對上述規範性文件進行體(tǐ)系解釋,可以推斷出:鑒定人因故意或重大(dà)過失鑒定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由其所在鑒定機構對外(wài)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簡而言之,我(wǒ)國過錯鑒定中(zhōng)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tǐ)是司法鑒定機構,将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性質界定爲侵權責任更妥當。

三、法院裁判困境及困境之産生(shēng)機制

盡管當事人試圖通過起訴鑒定機構解決鑒定糾紛并沒有發揮實質性作用,但不能否認當事人的訴權和獲得救濟的現實。通過研究發現,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時存在諸多困境,且審判機關爲了規避這些困境、緩解自身壓力,而将鑒定糾紛的處理壓力推給當事人和鑒定機構,這可能也是當事人起訴效果不佳的重要原因。


(一(yī))裁判困境

1.再次審查争議鑒定意見的困局

争議鑒定意見是原訴訟中(zhōng)法官爲了查明相關案件事實而委托司法鑒定機構所出的意見性證據,是特殊的科學證據。而原訴訟法官是依據相關證據評價規則的規定,對該科學證據進行質證、審查,并形成心證,再結合其他證據來決定是否采信[17]。若原訴訟法院認定存在故意或重大(dà)過失錯鑒情形,并且未予采信或将其推翻,此時當事人在鑒定意見被認定爲明顯錯誤的前提條件下(xià)[18],主張鑒定機構因故意或重大(dà)過失錯誤鑒定而給當事人帶來不合理的維權損失,裁判機關是可以受理此類案件,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但是,若原訴訟案件已經結案,當事人以鑒定意見錯誤爲由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可能法院會面臨如何再次審查鑒定意見正确性的困境:對當事人請求認定鑒定意見無效或錯誤時,法院是否有權力審查,應采取何種程序、證據加以認定?由于法官對争議鑒定意見無法僅依靠專業知(zhī)識和邏輯經驗常識等來判定,似乎隻能委托鑒定機構再次“鑒定”①。如此一(yī)來,當事人起訴鑒定機構案件似乎又(yòu)回到了重新鑒定的環節,可能存在當事人濫用訴權、造成鑒定人疲于應訴的嫌疑[19]。何況,重新鑒定也屬于對鑒定對象的評價與判斷,得出的是一(yī)份新的認識證據意見,不是對原争議鑒定意見的否定或肯定[20],若前者能評判後者,那前者的可靠性是否又(yòu)需要另外(wài)的程序、證據來加以證明呢?因此,對鑒定意見的再次審查便陷入了循環論證的困局,這是法院審查争議鑒定意見時避不開(kāi)的難題。


2.訴訟審理裁判的尴尬

當事人起訴鑒定機構時,法官還面臨一(yī)個尴尬的問題:若鑒定意見被原訴訟案件的法官予以采信,而該份鑒定意見又(yòu)确實是在故意或重大(dà)過失錯鑒情形下(xià)出具的,此時該如何裁判?若法官裁定鑒定意見無效,原訴訟案件法官采信了這份無效的鑒定意見進行裁判是否構成錯案?當事人是否可以依據法院認定無效的鑒定意見申請再審?這些困境很可能會導緻出現一(yī)個法院對另一(yī)個法院已采信鑒定意見的正确性予以否定的情形,當事人也可能會以此爲據申請再審。針對這種情況,有學者認爲當事人不能通過民事訴訟推翻、撤銷被采信的鑒定意見,此時應優先通過程序内救濟來解決争議,否則會緻使不同法院的裁判沖突,讓人質疑司法權威[21]。


(二)困境之産生(shēng)機制

1.鑒定意見正确性認定的可操作性不強

在當事人起訴鑒定機構案件中(zhōng),法院因欠缺專門性的知(zhī)識而不能單獨對争議鑒定意見進行審查評價,可能會允許當事人申請有專門知(zhī)識的人出庭,針對争議鑒定意見是否科學、準确提出專家意見,并可能對鑒定人提出質疑。但法官基于對鑒定意見的慣性依賴,盡管有充分(fēn)的異議足以推翻争議鑒定意見,也可能會因缺乏統一(yī)适用、可操作的鑒定意見評價體(tǐ)系及證據規則,而不敢直接認定鑒定意見錯誤,轉而委托其所認爲的權威鑒定機構加以重新鑒定。可難題是,當鑒定意見所涉及的鑒定材料已經不存在或難以獲得時,就算是經驗豐富、鑒定能力強的鑒定人恐怕也無法出具确定性的意見。由此,司法實踐中(zhōng)對鑒定意見的認定才會有操作層面的問題,這或許也是目前當事人起訴鑒定機構未能充分(fēn)發揮效用的重要緣由。


2.有關司法鑒定民事責任的法律規範模糊,鑒定機構責任性質不明确

截至目前,我(wǒ)國專門規範司法鑒定的規範性文件隻有《全國人民代表大(dà)會常務委員(yuán)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2015修正)、《司法鑒定程序通則》(2016修訂)、《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以及《司法鑒定執業活動投訴處理辦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及其他規範性文件中(zhōng)也有若幹涉及鑒定的條款。然而,上述文件對司法鑒定機構/鑒定人在故意或重大(dà)過失錯鑒時應承擔的責任都是原則性規定,沒有明确錯鑒的責任追究機制,且缺乏具體(tǐ)的操作細則。此外(wài),現有規範對鑒定責任的屬性沒有明确界定,導緻實踐中(zhōng)有侵權、違約、特殊責任等多種理解。現有的涉及鑒定機構民事責任的法律條款①又(yòu)過于模糊,導緻法院在處理相關案件時不敢合法受理、裁判,同時緻使同類案在不同法院呈現不同處理方式的情形。

四、當事人起訴鑒定機構的制度建構

當事人起訴鑒定機構案件是解決鑒定糾紛所訴諸的公力救濟途徑,本應在糾紛解決中(zhōng)扮演重要角色。礙于立法規範籠統、模糊,鑒定意見正确性認定的可操作性不強,其面臨諸多實踐困境。在司法鑒定市場化不斷推進、司法鑒定統一(yī)管理尚待健全的情形下(xià),鑒定機構/鑒定人員(yuán)良莠不齊,委托機關又(yòu)沒有謹慎履行“守門人”義務,緻使一(yī)些錯誤鑒定意見出入法庭,損害了司法公正和當事人權益。針對這些困境,筆者拟構建當事人起訴鑒定機構的制度,提供可操作的解決路徑。

(一(yī))起訴類型

1.未采信鑒定意見,遵循訴訟最後手段原則對法院沒有采信的鑒定意見,當事人不能直接起訴社會鑒定機構,而應由司法行政機關處理前置,且法官應在裁判文書中(zhōng)明确說明并未采信該份鑒定意見。隻有先經過司法行政機關處理并認定,進而根據認定結果的不同情形采取不同的解決措施,而且這種設置也符合司法行政機關監督管理鑒定機構/鑒定人的職能。若司法行政機關認定這份未采信的鑒定意見并沒有問題,則當事人不能再起訴鑒定機構;反之,若鑒定意見有過錯,司法行政機關出具認定結果,可以責令鑒定機構退還鑒定費用,或者當事人依據認定結果直接起訴鑒定機構要求賠償損失。


2.已采信鑒定意見,隻能通過其他途徑解決,不能直接起訴社會鑒定機構原訴訟法院的法官要盡職履行義務,綜合案件相關證據進行自由心證、出具裁判結果。如果法院唯鑒定判案而導緻案件錯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當事人可以鑒定意見錯誤爲由申請再審。此時,當事人不能以鑒定意見錯誤爲由直接起訴社會鑒定機構,不能将審判風險轉嫁給社會鑒定機構。


3.鑒定材料毀損、遺失或鑒定行爲造成人身損害,可直接起訴社會鑒定機構若鑒定人因不負責任,緻使鑒定行爲直接對當事人人身造成侵害,當事人可以直接起訴鑒定機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司法鑒定程序通則》(2016修訂)明确規定鑒定機構/鑒定人負有鑒定材料的妥善保管責任,若遺失或損毀則要承擔相應責任①。因此,對于鑒定機構/鑒定人未妥善保管鑒定材料,導緻訴訟中(zhōng)争議材料損毀、遺失,侵害當事人對鑒定材料的所有權,當事人可以起訴社會鑒定機構要求賠償。盡管前述兩類訴訟已超越本文的研究範疇,即當事人是因爲不滿鑒定意見而起訴鑒定機構,但因鑒定材料、鑒定行爲侵權而引發糾紛、甚至鬧鑒等在實踐中(zhōng)也較爲常見,對其簡要闡述也旨在強調這兩類訴訟類型不容忽視。


(二)程序建構

1.鑒定使用與鑒定管理的銜接:未采信過錯鑒定的第三方認定在原訴訟案件審理中(zhōng),法官審查鑒定意見或當事人提出異議時,認爲可能存在故意或重大(dà)過失錯鑒情形,且未采信鑒定意見,應在判決書中(zhōng)對審查鑒定意見的自由心證過程和理由進行闡述[22]。同時,在鑒定使用者(法院/法官、當事人)與管理者(司法行政機關)之間建立動态反饋機制[23]:首先,當事人可攜帶說理性明确的裁判文書向司法行政機關投訴;其次,法院/法官應主動與司法行政機關溝通,向其轉送相關材料或提出司法建議;最後,司法行政機關也要對當事人投訴與法院司法建議所涉及的情況進行調查,并及時向當事人或法院反饋。


然而,對于當事人投訴或法院移送的存在故意或過失錯誤鑒定意見,司法行政機關要明确鑒定意見的正确性可能有一(yī)定難度。因此,可以将第三方納入調查程序,協助審查鑒定意見。首先,可由司法行政機關将這類鑒定意見一(yī)律交由司法鑒定專家委員(yuán)會,對初次鑒定意見、重新鑒定意見、補充鑒定意見以及不存在問題的鑒定意見等進行文證審查。其次,要明确規定司法鑒定委員(yuán)會的設置機構不能是司法行政機關,由于此種設置模式違背《司法鑒定執業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第8條鑒定意見不予受理的規定,與此相适應,基于司法鑒定協會非行政性屬性,可考慮将司法鑒定專家委員(yuán)會設立在司法鑒定協會之下(xià),此種設置模式能保證文證審查的客觀、公正和行業自律。最後,司法鑒定專家委員(yuán)會文證審查之後,要及時向司法行政機關出具審查意見,司法行政機關以此爲基礎并結合其他調查證據,對故意或重大(dà)過失錯鑒的鑒定機構/鑒定人作出相應處罰決定,并将調查形成的書面材料送達當事人或法院。當然,當事人可基于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書面材料直接向法院起訴鑒定機構,主張鑒定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2.檢察機關技術性證據審查機制的強化:已采信過錯鑒定的程序内糾錯

若過錯鑒定意見已經被原訴訟法院①采信,且鑒定意見又(yòu)是在鑒定機構/鑒定人故意或重大(dà)過失錯誤鑒定下(xià)形成時。由于原訴訟已經結案并形成了既定的裁判文書,司法既判效力已經産生(shēng),此時,就可能涉及對已結案件證據采信問題、法官審判責任問題的追究。因而,當事人隻能申請再審或申請檢察機關抗訴,啓動審判監督程序。但當事人僅依靠自身力量,難以取得鑒定機構/鑒定人故意或重大(dà)過失錯鑒的相關證據;相反,檢察機關有能力對鑒定意見進行技術性審查,且有履行法律監督的職責,應該對當事人申請抗訴的民事案件中(zhōng)涉及的過錯鑒定意見重點審查,并在符合條件時啓動審判監督程序,對被錯鑒當事人予以救濟。順帶說明,司法實踐中(zhōng)常出現卻不易被察覺的一(yī)種特殊情形,即鑒定意見與案件事實真相相矛盾,但鑒定意見沒有錯誤,隻是法官對正确鑒定意見的法律錯誤運用。此種情況,筆者在對西南(nán)某司法鑒定中(zhōng)心的幾位鑒定人訪談中(zhōng)有所獲得。


案例1:某法院委托對多張借條上的印文是不是A公司印章蓋印形成進行鑒定,借條格式完全一(yī)緻:借款人均爲A公司,落款時間均爲x年x月x月,出借人都是不同的人,A4紙(zhǐ)張上部被裁剪,落款部分(fēn)是打印字迹、正文借款内容是手寫字迹。經鑒定出具鑒定意見每份借條上的印文均出自A公司印章,故法院據此判A公司償還借款。


案例2:案情是原告以被告付某未償還借款爲由,向某法院起訴要求被告還款,并出示付某借款時所出具的借條一(yī)張,而付某表示已經償還過該借款而且原告将當時自己出具的借條還給了自己,也出示了原告給他的借條。故法院委托對借款人爲付某、出借人爲張某的内容完全相同的兩張借條上落款簽名字迹是否付某書寫形成進行鑒定。經鑒定原告舉證的借條落款簽名确是付某書寫形成,而被告舉證的借條是非正常書寫形成,是在原借條基礎上套摹形成。故法院據此認爲被告出示的是虛假證據,判原告勝訴。


以上案例中(zhōng),鑒定機構按法院委托的鑒定事項鑒定之後出具的鑒定意見都是正确的,案件被告方對鑒定意見不利于他而認定鑒定意見錯誤也是合乎常理、并非惡意,隻是由于法官在适用鑒定意見時出現了錯誤,并沒有分(fēn)析案件證據的邏輯性和真實性。在案例1中(zhōng),多份格式一(yī)緻、出借人不同的借條,其實是其他真實文書的落款打印字迹和蓋印印文,隻是被所謂的出借人裁剪掉正文打印内容而再次添加手寫内容,僞造了半真半假的借條。同理,在案例2中(zhōng)也是出借方套摹了被告給自己出具的借條,在被告還款時将這張套摹的借條給了被告,結果又(yòu)起訴被告讓其再次“還款”。


由此可見,鑒定意見雖沒有錯誤,當事人确實又(yòu)是被法官依據鑒定意見而錯判了,則其隻能認爲是鑒定機構/鑒定人故意或重大(dà)過失錯誤鑒定,而與鑒定機構/鑒定人發生(shēng)糾紛。理論上,這種特殊情形是法官錯誤運用證據問題,不涉及對鑒定機構/鑒定人追責問題,但我(wǒ)們無法要求當事人理性評判究竟是法官證據适用錯誤還是鑒定機構/鑒定人故意、重大(dà)過失錯鑒。因此,基于救濟當事人并保障鑒定機構/鑒定人,需要特别注意此種情形,并将其一(yī)并納入檢察機關的技術性證據審查環節,通過檢察抗訴提起審判監督程序進行救濟。


五、結語

當事人起訴社會鑒定機構是對鑒定管理與訴訟規制未緊密銜接而衍生(shēng)出鑒糾紛問題的補救性途徑,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權利,也有倒逼鑒定機構/鑒定人重視提升鑒定質量的功能。經實證研究發現,當事人起訴社會鑒定機構案件因存在審理裁判、意見正确性認定困境,實際上在解決當事人與鑒定機構/鑒定人間的糾紛時效果不佳。爲解決上述困境,筆者構建了當事人起訴鑒定機構的制度,爲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提供可操作的解決路徑:一(yī)是明确當事人可以起訴社會鑒定機構的類型;二是對當事人起訴鑒定機構進行程序構建,一(yī)方面,由司法鑒定協會設置的司法鑒定專家委員(yuán)會審查未采信故意或重大(dà)過失錯鑒意見,另一(yī)方面,檢察機關就已采信故意或重大(dà)過失錯鑒意見進行技術性證據審查。當然,這些實證研究結果也啓發我(wǒ)們認識到:要想切實、高效地解決鑒定争議、糾紛,還是要立足于鑒定管理、訴訟規制及其銜接機制層面;應盡量在庭審質證程序中(zhōng)解決争議,通過鑒定使用者與管理者的溝通銜接來妥善化解糾紛。


閱覽【參考文獻】

社會鑒定構涉鑒被訴案件解決路徑研究

201912216期西南(nán)政法大(dà)學學報

基金項目國家研發研究”(2018YFC0830400);重慶2019度人社會學研究一(yī)司法鑒定體(tǐ)系機制”(19SKGH013

作者簡介1964),西南(nán)政法大(dà)學事偵查學小(xiǎo)1993),重慶西南(nán)政法大(dà)學事偵查學生(shēng)

中(zhōng)圖分(fēn)類DF71  獻标志(zhì)碼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9.06.09開(kāi)放(fàng)科資(zī)源服務标識碼OSID

文章編号1008-4355201906-0115-14

淩雲.2017國司法鑒定分(fēn)中(zhōng)國司法鑒定2018):96-100.

訴鑒定機構16分(fēn)中(zhōng)國法志(zhì)2010):458-460.

司法鑒定機構的法———訴司法鑒定機構案件發的思考中(zhōng)國司法鑒定2017):69-72.

鑒定訴鑒定機構損害中(zhōng)國檢察官201410):24-26.

鑒定糾紛解決機制———民事司法鑒定的邏輯2017):225-248.

司法鑒定的———《司法鑒定的決定實施年成效2010):618-632.

生(shēng)司法鑒定損害的法理基礎法學2017):57-64.

鄧甲入推進司法鑒定體(tǐ)發展中(zhōng)國司法2015):25-31.

孟煥院報2014-03-0711

10中(zhōng)國庭 公家司法鑒定話(huà)南(nán)2013-07-04.

11司法鑒定的境與出———浙江市人踐探2016):88-92.

12鑒定糾紛解決機制———民事司法鑒定的邏輯2017):225-248.

13北京市司法鑒定狀況研究發展2016):102-106.

14司法鑒定中(zhōng)民事思考中(zhōng)國司法鑒定2009):84-86

15安平中(zhōng)國政法大(dà)學2002312-326.

16生(shēng)司法鑒定損害的法理基礎法學2017):57-64.

17民事司法鑒定機制論中(zhōng)國司法鑒定2018):1-9.

18生(shēng)司法鑒定損害的法理基礎及法學2017):57-64.

19理鑒定案的法思考志(zhì)2005):294-296.

20鑒定論的選擇規則研究2005):55-58.

21鑒定糾紛解決機制———民事司法鑒定的邏輯2017):225-248.

22式與司法鑒定人2010):17-28.

23論司法鑒定使用機制2018):281-299.

圖文整理:鴻雁



文章來源:哲醫鑒道


  聲明 

本文版權屬于原作者,在此緻謝!轉發本文僅爲學習分(fēn)享,并不代表本站觀點。若原作者有異議,我(wǒ)們将尊重您的意願聯系平台删除。聯系電話(huà)0859-3119066。



新聞資(zī)訊
聯系我(wǒ)們

聯系人:張先生(shēng)

聯系電話(huà):13595906777

聯系郵箱:

公司名稱:福泉市广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貴州省黔西南(nán)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興義市桔山街道三和社區楊柳四組83号

熱線咨詢電話(huà):

13595906777

公司地址:
貴州省黔西南(nán)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興義市桔山街道三和社區楊柳四組83号
手機掃碼查看更多
如有問題咨詢請及時與我(wǒ)們溝通,我(wǒ)們會爲您詳細解答!
在線留言 / ONLINE MESSAGE
姓名:
電話(huà):
留言:
備案号:黔ICP備2024021259号-1

網站首頁

公司概況

服務内容

新聞資(zī)訊

法律法規

鑒定案例

聯系我(wǒ)們